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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防治.jpg 

序言
PartⅠ
  四月,狂亂的季節。高雄縣市的高中、國中、小學,校園裡陸續出事。當校園裡出現死亡創傷時,隨著手機鈴聲的響起,我就開始奔波於校園之間。從學生或老師個別心理治療,案主家屬的家族治療,案主班級的班級治療,案主親密友人的團體治療,目擊者團體治療,年級團體治療,至全校團體治療,以及全校生命教育方案的導入......,直到了五月底,才完成了所有的治療作業。而我,開始結集成書。

  身為一個臨床心理治療師,身為中華民國自殺防治協會秘書長的我,我很清楚的知道:自殺案件發生在家庭或社區之中,不論媒體報導得多兇,影響還是有限;可是,自殺案件發生在校園時,它的殺傷力卻巨大無比,它造成的間接創傷幅員之大波及之廣,真是令人驚嚇。尤其是老師出現死亡創傷事件,更像原子彈一樣,各個學生幾乎都難以幸免。
  發展出本土自殺防治理論與技術的我,我清楚的知道──因為許多人的死亡,許多人的創傷,許多孩子的苦痛與驚恐,才有機會發展出這些技術。不論是天使專線上的個案,治療室的個案或校園的個案......,我有機會和他們同生共死,一同喜樂共同患難,才能在眾多苦難的生命中,摸索到出生入死的奧秘,才能撫觸到心靈深處最輕微的顫懍!
  朝向死亡的創傷反應模型,可能是這本書最重要的貢獻,我幾乎可以在每個字裡行間,看到各個個案所貢獻的生死愁苦與血肉模糊的淚水。校園死亡創傷案件的處遇模型,更是無數孩子的囈言夢語和恐慌失措的掙扎。因為這本書,我開始懂得尊重知識。其實,整本書寫了什麼並不重要,只盼看書的你,伸出手,伸入書頁中,摸到我砰然而跳的心。
PartⅡ
  自殺防治工程分成三級,第一級是規劃與執行能夠促進人類心理健康,而不致發生自殺動機與行為的方案。第二級是對於自殺個案所引發之直接與間接危機的危機處遇與治療作業。第三級是對於自殺未遂者所引發之直接與間接危機的危機處遇與治療。這三級防治工程,到底由那些部門的那些單位,以那種方式分工合作,發展出、做出那些效益來呢?很多圈內人和圈外人,都邊做邊思考這些個問題?並且思索著台灣人的自殺防治該何去何從呢?
  只不過,九十四年三月起,再用三級防治觀念來做來思考,就又趕不上時代的風潮了。因為行政院衛生署已於九十四年三月制定「全國自殺防治策略行動方案」計劃書。計劃中已採用澳洲自殺防治專家Dr.John W.Davies的寶貴經驗,將台灣的自殺防治策略,分成全面性(universal)、選擇性(selective)與指標性(indicative)等三個子策略,次而在三個子策略的指導方針項下,依據短、中、長期訂定四年為期的執行策略與方法,以及針對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的檢討。
  這個九十四年三月制定,用來指導與執行台灣人自殺防治的計劃,共計為期四年,經費五億六百二十萬元。可是,上衛生署的網站,卻已經搜索不出來──下架了。大家來猜猜看,各縣市衛生局相關層級工作人員,以及公、私、第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多少人看過這個計劃,對於接下來這四年有全盤性的了解,而能主動給予配合?
  九十四年度的短期目標,重點在於建置自殺防治體系。姑且不論中央層級的國家自殺防治中心,是否為任務編組?姑且不論各縣市心理衛生中心的成員,是否都是具有心理師執照的專業人員?姑且不論沒有專業人才專任專事而求之於支援系統,是否在九十四年底真的可以結束這個權宜之計?其中最後一項「提昇通報系統之品質」卻令人精神為之振奮,因為這是一項貫穿該計劃,全面性、選擇性與指標性策略內容的重大工作。
  衛生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行文各縣市衛生局,建立轄區自殺個案通報系統以來,引發了什麼令人引頸期盼的曙光,又引爆了什麼令人心驚肉跳的陰霾呢?重點在於:它是建制台灣人自殺資料庫的第一把金鑰,而又操控三級自殺防治工程的核心目標能否完成的關卡。自從縣市自殺個案通報系統啟動之後,第一個引爆的是法源的根據?第二個是訪者的專業能力與資源?第三個是對受訪者及其家屬的實質效益,是否相稱於自殺防治的目標?
  第一個迷思:要求各「衛生、社政、教育、勞政、民政、消防、輔導等單位」通報自殺個案是否合法?這紙行政命令,有沒有法源的根據呢?有沒有和其它的大小法砥觸呢?各縣市衛生局派遣公共衛生護士進行家訪,這是公衛護士於九十年起突然增加的一項業務,一項沒有獎勵辦法,還得冒險──心理和身體危險的業務。公衛護士在原本繁重的工作壓力下,又遇到以下的問題:第一個是拒訪,電訪時對方即已拒訪。第二個是合法性,對方質問「誰告訴你的?」、「醫院洩漏就醫資訊」、「119說的嗎?」、「小心我告你」。第三個是效益性,家訪時能給些什麼呢?對案主與家屬?只是提供轉介精神科的資訊嗎?
  第四個是危險性,女性工作人員進入公寓大廈或獨棟房屋中,進行陌生拜訪,有沒有危險性呢?這四個難題,也凸顯了上述第二、三個迷思,尤其又關連到建制國家自殺資料庫的成敗。(此所以九十二年度全國電訪六六五八人次,家訪四三四三人次,列管三八七三人,轉介六百二十一人。您只要查一下九十二年自殺死亡人口數,再亂猜個自殺未遂人口數,就可以評估您對年度工作成果的滿意度了。)
  通報的個案包括:自殺死亡及自殺未遂二種個案。通報了四年,為什麼還看不到自殺未遂個案的統計數字呢?為什麼各縣市衛生局還沒有統一的通報單格式呢?為什麼還寫不出網上通報的程式呢?所有投身自殺防治的實務或研究人員,都迫切的想要知道,到底每個上午、每個下午、每個夜晚、每一天、每一週、每一月、每一季、每半年、每一年,在各個不同的縣市鄉鎮村或地區,有那些不同基本條件的人(性別、年齡、婚姻、排行、教育、職業、血型、星座、病史與創傷事件......等),經驗了第幾次自殺而死亡,或經驗了第幾次自殺而未死,以及各次自殺的方式為何?這些資料,將建構成國家自殺資料庫。通報系統功能不彰,國家資料庫就無法建制,所有圈內人就只能像瞎子摸象般,自限於個別的實務經驗,而無法建立全國性的具體策略、方針與工作目標。
  通報或訪視或列管的,只限於案主本人嗎?當然現行的做法,並不符合自殺防治的積極效益。首先要釐清的是,自殺防治不是管制媒體報導自殺的方式、內容與次數,也不是把高危險群或自殺未遂者送精神科用藥,所以把罪過或資源都歸因或集中在特定的對象上。有七、八成自殺個案有憂鬱症或精神疾病史,並不代表二者間有因果關係。老人是自殺高危險群,每年自殺人口的分齡統計顯示的很清楚,但尚未發展有效的篩檢方式,來檢出真正的高危險群。軍警人員容易取得槍械,自殺致死的機率高,可是也尚未發展有效的篩檢方式,來檢出真正的高危險群。但是自殺未遂者、自殺未遂者家屬與自殺死亡者家屬,卻是清楚明白的三大超高危險群。有關自殺未遂者會有二、三......次至死方休的自殺行為,已經是一種常識。自殺死亡者家屬與自殺未遂者家屬,罹患重大死亡創傷,出現自殺意念與自殺行為的研究更是不可勝數。這三大超高危險群,將造成重大的家庭與社會創傷,且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國家應該如何面對這三大超高危險群的人呢?最慶幸的是,只要透過有效的通報系統,就可以找得到他們在那裡。國家就可以掌握這三大超高危險群。然後呢?只是掌握數字和地址嗎?對於自殺未遂者,國家可依其不同的自殺未遂次數與方式,強迫其接受心理衡鑑,並接受不同層級的治療計劃,包括:心理治療、家族治療與精神科藥物治療等,時間長短不同的療程。對於自殺死亡者與未遂者家屬,國家可免費提供各項心理衡鑑、心理治療、家族治療、精神科藥物治療,或者支持性家屬團體、治療性家屬團體、成長性家屬團體的課程......等福利(或權利),協助家屬有能力面對家庭生命危機,並且執行家庭重建的再造工程。
  通報與家訪,正是開啟當事人(案主與家屬),上述義務與福利的源頭。通報與家訪如果有意義,並不是建立國家自殺資料庫,而是針對這三大超高危險群,提供了不同等級的預防與治療工程,亦即真正的遏阻了自殺現象。國家要做什麼事來讓這一切成為可能呢?答案是:立法,制定「生命保護法案」。法案中明白訂定:自殺未遂者,有被通報、訪視、心理衡鑑與分級治療之義務。自殺者與自殺未遂者家屬,有接受免費諮商、治療與團體經驗的福利(權利)。以及管區員警、公衛護士、社工師、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精神科醫師,及相關院所以及健保局的分工體系。法案中還要明白訂定:各級學校每學期,應教授「生命教育」課程之節數。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每年應提供「家庭生命教育」課程,之社區生命教育的時數。各媒體每年應刊載或播放,「社會生命教育」相關文章、專欄或節目的時數。
  各縣市召開公聽會,深入考究各種不同領域的意見,詳訂「生命保護法實施細則」,完成「學校、家庭、社會」三種生命教育的建制,以及專業人員院所與健保給付的合理配置,才是中央級自殺防治中心最重要的先遣工作,才是建制國家自殺資料庫的價值工程。
  生命保護法案,是全國自殺防治工程,最重要的大樑。懇請廟堂諸公、立院賢士提案制法,是為台灣人之大福!
                                                                                                                                                    林昆輝2005.11序於鳳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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